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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章程》获省教育厅核准通过并公布实施-吉首大学新闻网

作者:刘仁贵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5-03-07 浏览次数:

    本网讯(通讯员 刘仁贵) 2014年12月31日,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文件,核准通过《吉首大学章程》,这是我省首批核准通过省属高校章程,一共有9部大学章程获批通过。


    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依法治校的宪章,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根本举措,是实现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我校党委高度重视章程制定工作,《吉首大学章程》从2011年启动,于2013年正式起草并讨论,在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通过深入研究、认真起草、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几经修改,数易其稿,历时一年多,经校务会审订、教代会讨论表决、党委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7月将正式文本提交省教育厅。2014年12月,经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最终通过核准《吉首大学章程》。


    《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指出,《吉首大学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学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吉首大学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学术权力、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学院管理体制、学校内外部关系等,凸显了学校办学的传统与特色,彰显了现代大学治理理念,是我校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成果。


    《吉首大学章程》分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分“总则”、“学校功能”、“学校主体、“组织与机构”、“学院和研究院所”、“投入与保障”、“学校与举办者”、“学校与外部关系”、“学校标识”、“章程实施”、“附则”等十一章,一百零四条,1万余字。章程涵盖了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应包括的内容。


    《吉首大学章程》的核准是我校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在我校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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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章程

 

 

序 言

吉首大学是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民族地区高校。建校以来,吉首大学立足湖南西部民族地区,凝练了“平民大学”办学理念,确立了“以人名校,以业报国”校训,形成了“凤飞千仞,薪传八方”精神,艰苦奋斗,励精图治,为边远民族地区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脱贫致富提供了大量知识文化、科学技术与社会服务,已成为学科门类较齐全、人才培养层次较高、办学实力较强、特色鲜明的省属综合性大学。

面向未来,吉首大学将继续立足湘西,放眼全国,积极探索边远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律与科学途径,致力于知识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人才扶贫,文化扶贫,创新知识和科学技术,培养具有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务实作风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全面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教学研究型综合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理清学校内外关系,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依规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吉首大学”,简称为“吉大”,英文全称为Jisho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JSU,网址为http://www.jsu.edu.cn。学校分别在吉首市和张家界市建有校区,主校区为吉首校区。

学校住所是湖南省吉首市人民中路120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校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调整办学结构,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七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和完善学分制。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及社会需要等,自主确立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依法向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学术前沿和社会需求,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致力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并组织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开展各类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和科研创新,形成自身科研特色与优势,促进良好学术生态与优良学术传统的形成。

第十四条  学校推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紧密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整体提升办学实力。

第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营造宽松而积极向上的学术环境,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倡导学术平等,严格学术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宣传与学术诚信教育,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果服务社会,积极为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树立主动服务社会意识,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会服务机制,构筑社会服务平台,提高对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十九条  学校利用人才优势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为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信息、设施、设备等资源开放机制,面向社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社区服务和志愿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促进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交流融汇。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致力于地方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掘、整理、研究和传播,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宝库,发挥学校文化研究、示范与辐射功能,引领区域文化发展,促进各民族间文化交流与文化繁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推进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建设,构建良好文化氛围,增强办学活力。

 

第三章 学校主体

第一节 学 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的在校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  在籍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充实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知晓所修课程的教学计划,选择课程与教师;

()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学术活动,提出学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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