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一个哲人说过,“一个人的痛苦就是全人类的痛苦,因为它是人的痛苦”。人类一切问题的发端,莫不因为作为“类”的人这一特殊生物群体被永远置于资源稀缺的环境中而产生——“如果把人的‘善’心和自然的丰足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把公正变得毫无用处了”。于是有了人性的假定。有了人类群体或个体的利益之争。有了利益协调和配置的工具——法。特别是有了宪法——一种据称至今成本最低,最和谐的利益配置工具。被称为宪法的这种东西,又有人形象地称之为“不带剑的契约”:它界定权利和权力关系、突出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国家权力之本位。因为,与权力与权利对抗的现代国家中权利常常处于弱势一端。一方面,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及其内部包含着诸多冲突使得社会权力的存在成为必要。而“权力是权利最可怕的天敌”、“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不受到任何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康德经典的将“人是目的”作为一个显性的哲学命题提出来,后来成为现代宪法所普遍确认的“人权”理念。洛克 “权力是不可缺少的,同时又是十分危险的”、“权力就是一种必要的恶”,由此得出 “不受限制和控制的政府就不是宪政政府”、“最好的政府应当是最适合人本性的政府,即他能够压制人性中最坏的可能,调动鼓励人性中最好的东西”。对人性的预设构成了所有时代、所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出发点。任何制度都是针对人设定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定基础上的。对人性的不同假定可能导致不同的政治路径。对性善论的坚持,理论上可导致柏拉图“哲学王”的统治、孟子的仁政。人治即是以性善论为根据的,而实践中则往往导致专制与暴政。而休谟认为为为政治家们已经确定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无赖”是人性不完善的表现形式)。当然,这一假定也不是对人性真相的究诘,而是从规范的意义上为宪政给定了一个出发点。它体现了人类的睿智与策略:先设定一种最坏的情形即每个人都是无赖,然后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疏导,求得弥补。《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也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这导出了人性预设与宪法的逻辑联系:“宪政就是被设计用来弥补人的缺陷的”,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对人性中的缺陷的正视和反省,体现了宪政的现实主义精神。现代宪法秩序的持久魅力就在于它正视现实中的人性冲突 ,不对人们提出人性所不能承受的苛求,不把权力拥有者视为完美无缺的神。对人的尊严、自由、与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是建立在人的自觉活动这一现实的人性论基础上。马克思法学理论深刻揭示了人性有善恶两端,人的本质就是其社会性,由此导出人性通过法治实践发展的无限可能性,因为社会实践的发展是无限的。现代立宪主义所追求的恰恰是宪法和法律来约束社会权力持有者的种种不良的人性,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地做到和合乎发展中的人的善良本性与愿望。从而使得法治与人治分野。构筑权利和权力之利益关系的根本大法处处折射着人性的光芒。
作为万物之主的人类,从未像今天这样关注着自己的利益和我们这个群体的命运。在现代物质文明高度发达而物欲横流的今天,人类赖以生存和思维空间与现实中的人性同样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释放。但是,正是因为“人”的因素,现代社会通过宪法所构筑的利益配置框架经常性的发生着“制度性塞车”。宪法变得比什么都重要而又比什么都不重要。一方面,被奉为根本法的宪法高高在上,另一方面却因为现实宪法实施中被设置的种种障碍而使得其从最高法的殿堂滚落下来。在这一悖论中,我们面对的宪法非司法化现状也好,宪法的正当程序的受阻和监督不力也好,还是在宪政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也好… 无不凸显出事实宪法与价值宪法的巨大反差!这一切,与人类面临的日益发生的资源枯竭、环境恶化、人自身在演进过程中的各种利欲冲突和矛盾加剧相映照而生长!在今天由现实的种种宪法关系构筑的时空域和思想家园中,“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 “宪法价值还会支撑人类理性向前走多远?” 以及“我们这一代人应当承担怎样的历史使命?”就成了一研究宪法这一人类最高理性为己任的宪法学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为了求知与求真,我们就不得不这样没完没了的跟自己对话!当然,缘于在传统和现代社会中,个人的力量与群体的力量相比也可能还显得微不足道。因此,公共权力相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来说还占有绝对的价值支配地位。但是,谁敢保证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将来在某个时期,个人的认识能力强大到足以与群体和国家抗衡时,以“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价值理念的现代宪法还能把公共权力人就是为公民个人权利实现的天生敌人吗?思想也好,文化也好,都会随历史的延续而变迁。人性的发展是永恒的。宪法秩序的魅力也将是永恒的。
责任编辑: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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